發送450萬條詐騙短信,雖然沒有獲利的證據,但邊某等人還是被以詐騙罪獲刑。記者昨天從海淀法院了解到,此案是確認發送詐騙短信條數超過5000條即可構罪的司法解釋實施后,海淀法院首次以發送詐騙信息的數量作為量刑依據進行的判決。
1988年出生的邊某中專畢業后先在科技市場做業務員,后來又干起個體。2010年初,邊某從網上買來17個群發器、四臺電腦、5000多張手機卡,做起了群發短信的生意。“就是為了賺錢。”邊某供述稱,“我在網上看到有人這么做,就想自己試試。開始的時候只做短信群發的業務,后來開始發違法詐騙的信息。”
隨著業務的熟悉和擴大,邊某找來了付某和潘某幫忙。他和付某從網上接“黑單”,然后由潘某利用短信群發器等作案工具向各地發送。“‘黑單’的種類很多,比如有公證處中獎類的短信,內容就是公證處通知某公司成立兩年,中獎20萬元,請與張小姐聯系。”潘某稱,“還有通知消費和銀行網站升級類的短信,都是為了騙錢。”“這些‘黑單’都是在網上和對方聯系的,一個網名叫‘香煙的味道’(張某)的人通過郵箱打包發給我,文件里面有單子內容,還有手機號,一個包是4000條信息。”邊某供述稱,“普通單2.8分錢一條,‘黑單’4分錢一條。”
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,截至案發時,邊某等人共計發送詐騙短信息450余萬條。其中,邊某參與發送詐騙短信450余萬條;潘某參與發送詐騙短信350余萬條;付某參與發送詐騙短信130余萬條;張某參與發送詐騙短信息101萬余條。雖然難以查清邊某等人是否通過發送詐騙短信獲利,但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,利用發送短信、撥打電話、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,詐騙數額難以查證,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即可定罪量刑,邊某發送詐騙信息超過標準90倍,已構成情節特別嚴重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邊某、張某、付某、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利用發送短信的技術手段參與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詐騙活動,情節特別嚴重,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。最終,邊某被海淀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,罰金8萬元;張某、付某、潘某分別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,罰金7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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